被假冒侵权,led日光灯厂商如何维权?
近年来,led日光灯灯饰照明行业假冒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被侵权企业也大多通过劝告或发律师函的方式进行维权。不同的假冒情况,不同的企业进行了不同的办法:
1、有些品牌通过起了一个跟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似的名字——起诉;
2、有些led日光灯企业名称进行异地改名,例如有一家广东XX有限公司比较著名,然后就出现了一家中山XX有限公司——劝告;
3、有些人在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网站上发布虚假消息,冒充某led日光灯公司的员工,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发律师函给该网站。
笔者:上述情况有哪些法律条文界定侵权?被侵权led日光灯企业该如何取证,怎么维权?
律师:第一个问题,涉及led日光灯商标侵权的判断。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led日光灯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二个问题,涉及企业名称权的保护问题。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因企业名称没有进行统一的全国登记,所以在不同的地区登记的企业字号重复出现不可避免。企业名称中最显著的就是企业的“字号”了,为了对企业的“字号”也进行有效保护,把“字号”注册成商标,就可以进行双重保护。
第三个问题,涉及诈骗。如果冒充公司职员,收取了业务款,然后潜逃的,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的,就涉嫌刑事诈骗。如果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被冒充的企业可以以侵权为由,要求冒充人返还业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