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步行街夜景照明设计
(1)商业步行街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购物环境应安全舒适。
2)街的出入口以及街内的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商店入口、橱窗、广告和标识均屋设置照明。
3)商店立面应设置照明,并应与入口、橱窗、广告和标识以及毗邻建筑物的照明协调。
4)商业步行街的照明可选用多种光源和光色,采用动静结合的照明方式。
5)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2)商业步行街商店人口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入口亮度与周围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2)应与店内照明、橱窗照明、广告标识照明以及建筑立面照明有所区别又相协调。
3)不应对进出商店的人员产生眩光。
(3)商业步行街的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使行人看清路面、坡道、台阶、障碍物以及4m以外来人的面部;应能准确辨认建筑物标识、招牌和其他定位标识。
2)其评价指标及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3)不宜采用常规道路照明方式和常规道路照明灯具。
4)宜采用造型美观、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垂直面和水平面均有合理的光分布的装饰性和功能性相结合的灯具。
5)光源宜选择 LED 日光灯、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光源。
6)灯杆、支架、灯具外形、尺寸和颜色应整体设计,互相协调。
(4)商业步行街市政公共设施的照明应统一设计,其亮度水平和光色应协调,并在视觉上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5)商业步行街入口部位的大门或牌坊、建筑小品的照明亮度与街区其他部位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街名牌匾等的照明应突出。
(6)商业步行街建筑立面的照明设计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7)商业步行街广告和标识的照明设计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2.广场夜景照明设计
(1)广场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场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广场的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应,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
2)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及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规定。
3)广场地面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4)广场公共活动区、建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
5)广场照明应有构成视觉中心的亮点,视觉中心的亮度与周围环境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6)除大活动外,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7)广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且具有合理配光的灯具;除满足功能要求外,并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性且不得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2)机场、车站、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出入口、人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照明;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扰对交通信号灯的识别。
(3)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建筑、人口、橱窗、广告标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http://www.ledlongte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