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备按照其安装的方式和实现的功能可以分为4大类。
(1)一般照明
通常为照明整个环境而设置的,在整个场所灯具均匀分布的方式称为一般照明,一般照明可以获得较为均匀的水平照度。对于工作位置密度很大而光照方向无特殊要求的场合,或受生产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安装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的场合,可采用单独的一般照明来实现。
(2)分区一般照明
根据照明场合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将灯具集中或分组集中并均匀分布在工作区的上方,通过这样来提高特定区域的照明水平,这种照明方式称为分区一般照明。
(3)局部照明
为了满足某些特定部位的照明要求而布置的照明称为局部照明。局部照明只能照射较小面积,局部地点需要高照度并对照射方向有要求时,可装设局部照明。下列情况,宜采用局部照明:
局部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②由于遮档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③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④ 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⑤ 为加强某一方向的光照,以增强质感。
⑥ 对于因一般照明受到遮挡或需要克服工作区及其附近的光幕反射时。
⑦当有气体放电光源所产生的频闪效应的影响时,使用白炽灯光源的局部照明是有益的。
但局部照明只能照射有限面积,因此规定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4)混合照明
由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称为混合照明。对于工作位置视觉要求较高,同时对照射方向又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而 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都不能满足要求时,往往采用混合照明方式。此 时,一般照明的照度宜按不低于混合照度总照度的5%~10%选取,且最低 不低于20lx。
不同的照明方式各有优劣,在照明设计中不能将它们简单地分开。根据 设计场所的情况,可选择一种或同时选择几种合适的照明方式。与视觉工作 对应的照明分级范围和对照的要求,如表1所示。不同建筑照明的照度标 准值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进行设计。
表1 视 觉 作 业 对 照 度 的 要 求 |
视觉作业 | 照度要求/lx | 照明方式 | 适用场合 |
简单视觉作业 | <30 | 一般照明 | 普通仓库 |
一般视觉作业 | 50~500 | 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混合 照明 | 办公室、教室、办公厅 |
特殊视觉作业 | 750~2000 | 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 明、混合照明 | 体育馆、精细加工车间 |